【頒布時間】1995-5-17【標題】《鐵路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等五個辦法【發(fā)文號】【失效時間】【頒布單位】鐵道部【法規(guī)來源】
【法規(guī)全文】
《鐵路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等五個辦法
1995年5月17日,鐵道部
鐵路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穩(wěn)定的住房資金來源,加強鐵路住房公積金管理,根據《鐵道部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部屬各單位要按照“個人存儲、單位資助、統(tǒng)一管理、專項使用”的原則,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住房公積金由在職職工個人及其所在單位,按職工個人工資和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納,歸個人所有,一并存入個人公積金帳戶,利率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本息 免征個人收入所得稅。
第三條 凡鐵路在職職工(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以及外商投資企業(yè)的中方職工,均實行住房公積金辦法。
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辦法。
第四條 目前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交率分別為5%。已超過此比例的可不變。隨著經濟效益和職工收入的增加,繳交率要相應提高。
第五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交額等于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乘以公積金繳交率,由單位按月在職工本人工資中扣交。
單位資助職工公積金的月繳交額與職工個人公積金月繳交額一致。
職工上年的月平均工資按《鐵路勞動工資統(tǒng)計規(guī)則》(鐵計[1994]130號)計算。
第六條 企業(yè)為職工交納的住房公積金,從企業(yè)住房周轉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經上級財務部門核定,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行政事業(yè)單位為職工交納的住房公積金,應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資金的劃轉。不足部分,全額預算的事業(yè)單位由財政預算撥付;差額預算的事業(yè)單位按差額比例由財政預算撥付;自收自支事業(yè)單位比照企業(yè)開支渠道列支。
各單位按決算報送渠道,報送進入成本費用的比例、金額,經上一級財務部門批準后方可列支。部財務司匯總全路情況報財政部審批。
第七條 各單位按時足額繳交住房公積金后,在建房、購房時,可使用不超過本單位職工結余的住房公積金,并承擔住房公積金利息和必要的管理費用。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程序:
(一)住房公積金使用人(或單位)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提出使用申請;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根據住房公積金使用規(guī)定、年度使用計劃和申請人(或單位)的住房公積金交納(歸集)情況,審核使用申請,報房改領導小組審批;
(三)根據批準的使用申請通知受委托銀行支付住房公積金(或貸款),并按期收回住房公積金(或貸款)本息。
第九條 職工離退休,其結余的住房公積金本息一次性歸還給職工本人。職工調轉工作,住房公積金隨之轉入新單位該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十條 職工在職期間去世,其結余的住房公積金本息由繼承人或遺贈人提取。
第十一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只能用于家庭購買、自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支出。不得用住房公積金支付住房的內部裝修、房屋養(yǎng)護、住房租金和繳交住房租賃保證金等費用。
第十二條 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購買的住房出售后,須將原購買住房時使用的住房公積金如數存入該職工原住房公積金的帳戶。
第十三條 部成立鐵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中心”為鐵道部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事機構,與部房改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第十四條 “中心”對部屬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與管理進行政策指導、協(xié)調和監(jiān)督。并協(xié)同財務、審計、監(jiān)察部門搞好住房公積金的審計、監(jiān)督。
“中心”負責部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部屬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和職責分工由各單位自行確定。
部屬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按國家和部有關規(guī)定制定住房公積金管理細則,報部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部屬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向“中心”報送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計劃和財務收支預、決算,接受“中心”的指導、監(jiān)督、檢查。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等金融業(yè)務由各單位公積金管理機構委托專業(yè)銀行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部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實行。
鐵路住房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住房基金管理,根據《鐵道部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辦法》和財政部《關于印發(fā)〈關于企業(yè)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財務問題的決定〉的通知》,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路住房基金的歸集、使用及財務管理由各單位根據具體情況指定專門機構負責。
第三條 企業(yè)住房基金包括企業(yè)住房折舊、住房使用權攤銷、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資金、借入的住房資金和住房周轉金。
住房周轉金來源:企業(yè)自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企業(yè)取得的公有住房出售凈收入、企業(yè)收取的住房租賃保證金、企業(yè)住房周轉金的利息收入,以及其它可列入住房周轉金的資金等。住房周轉金作為負債進行管理。
企業(yè)慶設立企業(yè)住房折舊、住房使用權攤銷、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資金、借入的住房資金備查登記簿,連同住房周轉金全面反映企業(yè)住房基金的來源和支出。
第四條 行政事業(yè)單位住房基金包括自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上級部門核撥的在費用中列支的資金、上級主管部門下?lián)艿淖》抠Y金以及其他住房資金。
第五條 企業(yè)購建、改造住房,歸還住房借款本息和住房租賃保證金等在住房基金中統(tǒng)籌支付。
企業(yè)住房的維修、管理以及按國家規(guī)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其他費用性支出,在住房周轉金中列支。
企業(yè)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超過企業(yè)住房基金總額。企業(yè)住房折舊、住房使用權攤銷、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資金和借入的住房資金不得用于費用性支出。
第六條 各單位要做好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并按規(guī)定比例上繳出售收入。
第七條 實行提租補貼單位,其提租補貼進入成本費用部分,以及單位提供的公積金進入成本費用部分,要先報上一級財務部門審定。各鐵路局(集團公司)、總公司匯總所屬單位單位,按決算報送渠道報部批準后列支。
第八條 鐵路住房基金的收支要統(tǒng)籌兼顧,量入為出,借入資金仍要堅持誰借貸、誰償還的原則,沒有償還能力的企、事業(yè)單位不得借貸。向職工籌措的款項,應充分考慮償還能力。
第九條 各單位財務、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要做好住房基金的監(jiān)督和審計工作。
第十條 本辦法由部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實行。
鐵路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公有住房租金改革,逐步實現(xiàn)住房資金良性循環(huán),根據《鐵道部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有住房租金改革范圍是鐵路房建系統(tǒng)直管和各單位自管的公有住房。
公路公有住房租金改革規(guī)劃為:
第一步,1995年租金要達到占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的4%以上的水平,全路月平均租金為每平方米使用面積為0.60~1.00元。
第二步,1996年租金不低于占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6%的水平。
第三步,2000年住房租金原則上應達到占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15%。按上述辦法測定,租金水平已達到或超過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貸款利息、房產稅5項因素成本租金水平的,按成本租金計租。經濟發(fā)達地區(qū),住房租金力爭包括8項因素(上述5項,加土地使用費、保險費、利潤),達到市場租金水平。
第三條 各單位要按照全路公有住房租金改革規(guī)劃,統(tǒng)籌安排租金改革實施計劃。租金提高的幅度與次數,要與售房價格從標準價向成本價過渡的進度同步,實現(xiàn)租售比價的合理化。鐵路單位的公有住房租金水平應不低于當地水平。有條件的單位,也可適當加快租金改革步伐。
第四條 新配公有住房(含竣工新房和騰空待分配舊房)實行新租金標準。租住新配公有住房的租金標準可高于同期現(xiàn)住房租金標準。也可采取收取一定數額租賃保證金的辦法,使新配公有住房租金較快進入新的住房體制,帶動住房租金改革。
第五條 交叉住房部分(指鐵路職工承租非鐵路公房,非鐵路職工承租鐵路公房)執(zhí)行地方租金改革辦法。地方尚未進行租金改革,執(zhí)行鐵路租金改革辦法。
第六條 租金調整后,對離退休職工、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對象和優(yōu)撫對象以及住房在規(guī)定標準以內的職工家庭,用規(guī)定的個人合理負擔部分加上原有全部住房補貼,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可由單位給予適當困難補助。各單位可參照當地政府有關規(guī)定,制定租金減、免的具體辦法,報部批準后實施。
租金調整后新分配住房的職工一律不實行租金減免。
第七條 加強對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收入歸產權單位所有,首先用于住房維修、管理,節(jié)余部分納入單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
第八條 公有住房按使用面積計收租金,并按房屋建筑結構、裝修、朝向及設備標準等對租金基價予以適當調節(jié)。超過住房標準的面積部分,實行超標加租。
第九條 原有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條 本辦法由部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實行。
鐵路出售公有住房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穩(wěn)步出售公有住房,加快住房商品化、社會化步伐,根據《鐵道部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產權明確的鐵路住房,除被認為不宜出售的以外,均可向鐵路職工出售。
下列房屋不宜向職工出售:影響鐵路建設發(fā)展規(guī)劃的住房;列入城市改造規(guī)劃的住房;危險房屋;違章建筑;臨街宜改造為商業(yè)用房的住房;具有歷史文物保護價值和有紀念意義的住房;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
第三條 凡以自住為目的,符合本單位規(guī)定的購房條件的鐵路職工均可購買鐵路公有住房。職工購買鐵路公有住房要堅持自愿原則。新建的公有住房和騰空的舊住房要先售后租,并優(yōu)先出售給住房困難戶。
第四條 出售鐵路公有住房實行市場價和成本價。目前以成本價售房確有困難的,可以實行標準價,并逐步向成本價過渡。
第五條 成本價的構成,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房小我基礎設施建設費、管理費、貸款利息、稅金等7項因素。舊房的成本價按售房當年新房的成本價成新折扣計算,最長不超過30年;經過大修和設備更新的舊房,應按規(guī)定評估定價。
第六條 標準價按負擔價和抵交價之和測定。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積新房的負擔價,1994年應為所在城市以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雙職工年平均工資按本單位或當地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乘以2計算。抵交價按雙職工65年(男職工35年,女職工30年)內積累的由單位資助的住房公積金貼現(xiàn)值的80%計算。
舊房的負擔價按售房當年新房的負擔價成新折扣(折舊年限一般為50年)計算,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以30年計算;經過大修或設備更新的舊房,應按規(guī)定評估定價。舊房的抵交價可根據使用年限適當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價的80%。
標準價一年一定,新房負擔價與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的倍數要逐年提高,2000年以前達到3.5倍,加快標準價向成本價的過渡。
第七條 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每個職工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購房的面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單位規(guī)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標準執(zhí)行,超過標準的部分一律執(zhí)行市場價。
第八條 職工按規(guī)定的住房標準購買鐵路公有住房,可按政策給予以下折扣。
1.現(xiàn)住房折扣。鐵路職工在本單位購買已承租自住的公有住房,可適當給予不超過負擔價5%的折扣?,F(xiàn)住房折扣要逐年減少,2000年前全部取消。
2.工齡折扣。對購房職工在建立住房公積金以前的工作年限給予工齡折扣。每年工齡折扣的數額,按抵交價除以65年(男職工35年,女職工30年)計算。離退休職工購買房屋計算工齡折扣的時間,按國家規(guī)定的離退休年齡計算。
第九條 職工購買住房可一次付款,也可分期付款。
對一次付清購房款的職工,可給予一次性付款折扣,折扣率參考當地購房政策性貸款利率與銀行儲蓄存款利率的差額,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確定。
實行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不和低于實際售價的30%,分期付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分期付款的部分要按照政策性抵押貸款利率計收利息,單位不得貼息。
分期付款應借助金融機構解決,一般不應由職工單位負擔。要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資金,積極爭取委托指定辦理鐵路住房公積金存貸業(yè)務的專業(yè)銀行,向購房職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貸款。
第十條 職工以市場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可依法進入市場,按規(guī)定交納有關稅費后,收入歸個人所有。
第十一條 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進入市場,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規(guī)定交納有關稅費后,收入歸個人所有。
第十二條 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擁有部分產權,即占有權、使用權、有限收益權和處分權,可以繼承。產權比例按售房當年標準價占成本價的比重確定。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進入市場。同等條件下,原售房單位有優(yōu)先購買、租用權。如原售房單位已撤銷,上一級鐵路房產管理部門有優(yōu)先購買、租用權。售、租收入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規(guī)定交納有關稅費后,單位和個人按各自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三條 鐵路公有住房的出售凈收入,應堅持“資金自循環(huán)”原則,按住房產權關系納入鐵路住房周轉金,用于鐵路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嚴禁挪用。
第十四條 要堅持先評估、后出售的原則,出售公有住房應由售房單位委托有資格的房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或參與評估。要嚴格遵守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批準的售房價格標準,嚴禁低價出售公有住房。
第十五條 部屬各單位制定的售房實施辦法應征求所在地省級房改辦意見后,報部審批。各鐵路分局及同級公司制定的售房實施辦法需報上一級機構審批。并報部核備。
第十六條 各單位必須在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后,才能出售公有住房。
第十七條 要逐級建立售房的監(jiān)督檢查制度,及時糾正售房中的偏差。對不執(zhí)行國家和部的有關規(guī)定,低價售房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要追究現(xiàn)任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十八條 1995年1月1日以前出售的公有住房,一律按本辦法進行規(guī)范。已出售的公有住房要按當年的售價占成本價的比重,重新明確個人擁有的產權比例;經購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及利息后,產權歸個人所有。
第十九條 各單位原實行的出售公有住房的標準價、最低限價及其它優(yōu)惠辦法一律停止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部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實行。
鐵路公有住房售后維修養(yǎng)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公有住房售后維修養(yǎng)護管理,根據《鐵道部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辦法》和《建設部公有住宅售后維修養(yǎng)護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住房的自用部位是指戶門,戶窗,戶內的頂棚、內墻面、樓地面、非承重隔墻、隔扇及其它裝飾,自用陽臺、欄桿、扶手。
住房的自用設施設備是指戶內電器、自來水分戶表以內的管線及配件(包括分戶表)、衛(wèi)生器具和相關的下水管道。
住房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結構部位(包括樓蓋、樓板、屋頂、梁、柱、內外墻體和基礎等)、外墻面、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樓內自行車存車庫等。
住房的共用設施設備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郵政信箱、垃圾道、煙囪、供電干線、共用照明、天線、暖氣干線、供暖鍋爐房、高壓水泵房、消防設備和電梯等。
第三條 公有住房出售以后,由購房人承擔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yǎng)護。購房人可以自行維修養(yǎng)護,也可委托代修。
住房的共用單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由售房單位承擔維修養(yǎng)護,也可逐步由物業(yè)管理企業(yè)或社會化的房屋維修服務單位承擔維修養(yǎng)護。
住房建筑以外的公用設施(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糞池、室外泵房、綠化等)的維修養(yǎng)護,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條 建立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基金。維修基金由購房人按所購住房建筑面積向售房單位交納,其利息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不足時,由產權按各自占有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購房人負擔。
第五條 住房所有人和維修養(yǎng)護責任單位,要定期對住房的自用部位、自用設施設備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及時維修養(yǎng)護,保證房屋居住安全和設備的正常使用,并接受房地產管理部門的指導、監(jiān)督和管理。
第六條 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凡屬人為損壞的,由責任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七條 住房所有人不得擅自侵占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不得亂拆、亂改、亂建,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影響共用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自用設備。
第八條 公有住房出售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再動用公款裝修住房。
第九條 售房單位應切實加強公有住房的售后管理,改革現(xiàn)行的住房管理體制,發(fā)展社會化的房屋維修、管理市場。
第十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有住房售后維修養(yǎng)護管理。部屬各單位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本辦法由部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實行。
【法規(guī)全文】
《鐵路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等五個辦法
鐵道部
《鐵路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等五個辦法
1995年5月17日,鐵道部
鐵路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穩(wěn)定的住房資金來源,加強鐵路住房公積金管理,根據《鐵道部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部屬各單位要按照“個人存儲、單位資助、統(tǒng)一管理、專項使用”的原則,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住房公積金由在職職工個人及其所在單位,按職工個人工資和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納,歸個人所有,一并存入個人公積金帳戶,利率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本息 免征個人收入所得稅。
第三條 凡鐵路在職職工(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以及外商投資企業(yè)的中方職工,均實行住房公積金辦法。
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辦法。
第四條 目前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交率分別為5%。已超過此比例的可不變。隨著經濟效益和職工收入的增加,繳交率要相應提高。
第五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交額等于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乘以公積金繳交率,由單位按月在職工本人工資中扣交。
單位資助職工公積金的月繳交額與職工個人公積金月繳交額一致。
職工上年的月平均工資按《鐵路勞動工資統(tǒng)計規(guī)則》(鐵計[1994]130號)計算。
第六條 企業(yè)為職工交納的住房公積金,從企業(yè)住房周轉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經上級財務部門核定,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行政事業(yè)單位為職工交納的住房公積金,應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資金的劃轉。不足部分,全額預算的事業(yè)單位由財政預算撥付;差額預算的事業(yè)單位按差額比例由財政預算撥付;自收自支事業(yè)單位比照企業(yè)開支渠道列支。
各單位按決算報送渠道,報送進入成本費用的比例、金額,經上一級財務部門批準后方可列支。部財務司匯總全路情況報財政部審批。
第七條 各單位按時足額繳交住房公積金后,在建房、購房時,可使用不超過本單位職工結余的住房公積金,并承擔住房公積金利息和必要的管理費用。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程序:
(一)住房公積金使用人(或單位)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提出使用申請;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根據住房公積金使用規(guī)定、年度使用計劃和申請人(或單位)的住房公積金交納(歸集)情況,審核使用申請,報房改領導小組審批;
(三)根據批準的使用申請通知受委托銀行支付住房公積金(或貸款),并按期收回住房公積金(或貸款)本息。
第九條 職工離退休,其結余的住房公積金本息一次性歸還給職工本人。職工調轉工作,住房公積金隨之轉入新單位該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十條 職工在職期間去世,其結余的住房公積金本息由繼承人或遺贈人提取。
第十一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只能用于家庭購買、自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支出。不得用住房公積金支付住房的內部裝修、房屋養(yǎng)護、住房租金和繳交住房租賃保證金等費用。
第十二條 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購買的住房出售后,須將原購買住房時使用的住房公積金如數存入該職工原住房公積金的帳戶。
第十三條 部成立鐵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中心”為鐵道部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事機構,與部房改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第十四條 “中心”對部屬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與管理進行政策指導、協(xié)調和監(jiān)督。并協(xié)同財務、審計、監(jiān)察部門搞好住房公積金的審計、監(jiān)督。
“中心”負責部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部屬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和職責分工由各單位自行確定。
部屬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按國家和部有關規(guī)定制定住房公積金管理細則,報部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部屬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向“中心”報送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計劃和財務收支預、決算,接受“中心”的指導、監(jiān)督、檢查。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等金融業(yè)務由各單位公積金管理機構委托專業(yè)銀行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部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實行。
鐵路住房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住房基金管理,根據《鐵道部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辦法》和財政部《關于印發(fā)〈關于企業(yè)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財務問題的決定〉的通知》,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路住房基金的歸集、使用及財務管理由各單位根據具體情況指定專門機構負責。
第三條 企業(yè)住房基金包括企業(yè)住房折舊、住房使用權攤銷、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資金、借入的住房資金和住房周轉金。
住房周轉金來源:企業(yè)自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企業(yè)取得的公有住房出售凈收入、企業(yè)收取的住房租賃保證金、企業(yè)住房周轉金的利息收入,以及其它可列入住房周轉金的資金等。住房周轉金作為負債進行管理。
企業(yè)慶設立企業(yè)住房折舊、住房使用權攤銷、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資金、借入的住房資金備查登記簿,連同住房周轉金全面反映企業(yè)住房基金的來源和支出。
第四條 行政事業(yè)單位住房基金包括自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上級部門核撥的在費用中列支的資金、上級主管部門下?lián)艿淖》抠Y金以及其他住房資金。
第五條 企業(yè)購建、改造住房,歸還住房借款本息和住房租賃保證金等在住房基金中統(tǒng)籌支付。
企業(yè)住房的維修、管理以及按國家規(guī)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其他費用性支出,在住房周轉金中列支。
企業(yè)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超過企業(yè)住房基金總額。企業(yè)住房折舊、住房使用權攤銷、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資金和借入的住房資金不得用于費用性支出。
第六條 各單位要做好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并按規(guī)定比例上繳出售收入。
第七條 實行提租補貼單位,其提租補貼進入成本費用部分,以及單位提供的公積金進入成本費用部分,要先報上一級財務部門審定。各鐵路局(集團公司)、總公司匯總所屬單位單位,按決算報送渠道報部批準后列支。
第八條 鐵路住房基金的收支要統(tǒng)籌兼顧,量入為出,借入資金仍要堅持誰借貸、誰償還的原則,沒有償還能力的企、事業(yè)單位不得借貸。向職工籌措的款項,應充分考慮償還能力。
第九條 各單位財務、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要做好住房基金的監(jiān)督和審計工作。
第十條 本辦法由部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實行。
鐵路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公有住房租金改革,逐步實現(xiàn)住房資金良性循環(huán),根據《鐵道部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有住房租金改革范圍是鐵路房建系統(tǒng)直管和各單位自管的公有住房。
公路公有住房租金改革規(guī)劃為:
第一步,1995年租金要達到占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的4%以上的水平,全路月平均租金為每平方米使用面積為0.60~1.00元。
第二步,1996年租金不低于占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6%的水平。
第三步,2000年住房租金原則上應達到占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15%。按上述辦法測定,租金水平已達到或超過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貸款利息、房產稅5項因素成本租金水平的,按成本租金計租。經濟發(fā)達地區(qū),住房租金力爭包括8項因素(上述5項,加土地使用費、保險費、利潤),達到市場租金水平。
第三條 各單位要按照全路公有住房租金改革規(guī)劃,統(tǒng)籌安排租金改革實施計劃。租金提高的幅度與次數,要與售房價格從標準價向成本價過渡的進度同步,實現(xiàn)租售比價的合理化。鐵路單位的公有住房租金水平應不低于當地水平。有條件的單位,也可適當加快租金改革步伐。
第四條 新配公有住房(含竣工新房和騰空待分配舊房)實行新租金標準。租住新配公有住房的租金標準可高于同期現(xiàn)住房租金標準。也可采取收取一定數額租賃保證金的辦法,使新配公有住房租金較快進入新的住房體制,帶動住房租金改革。
第五條 交叉住房部分(指鐵路職工承租非鐵路公房,非鐵路職工承租鐵路公房)執(zhí)行地方租金改革辦法。地方尚未進行租金改革,執(zhí)行鐵路租金改革辦法。
第六條 租金調整后,對離退休職工、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對象和優(yōu)撫對象以及住房在規(guī)定標準以內的職工家庭,用規(guī)定的個人合理負擔部分加上原有全部住房補貼,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可由單位給予適當困難補助。各單位可參照當地政府有關規(guī)定,制定租金減、免的具體辦法,報部批準后實施。
租金調整后新分配住房的職工一律不實行租金減免。
第七條 加強對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收入歸產權單位所有,首先用于住房維修、管理,節(jié)余部分納入單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
第八條 公有住房按使用面積計收租金,并按房屋建筑結構、裝修、朝向及設備標準等對租金基價予以適當調節(jié)。超過住房標準的面積部分,實行超標加租。
第九條 原有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條 本辦法由部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實行。
鐵路出售公有住房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穩(wěn)步出售公有住房,加快住房商品化、社會化步伐,根據《鐵道部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產權明確的鐵路住房,除被認為不宜出售的以外,均可向鐵路職工出售。
下列房屋不宜向職工出售:影響鐵路建設發(fā)展規(guī)劃的住房;列入城市改造規(guī)劃的住房;危險房屋;違章建筑;臨街宜改造為商業(yè)用房的住房;具有歷史文物保護價值和有紀念意義的住房;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
第三條 凡以自住為目的,符合本單位規(guī)定的購房條件的鐵路職工均可購買鐵路公有住房。職工購買鐵路公有住房要堅持自愿原則。新建的公有住房和騰空的舊住房要先售后租,并優(yōu)先出售給住房困難戶。
第四條 出售鐵路公有住房實行市場價和成本價。目前以成本價售房確有困難的,可以實行標準價,并逐步向成本價過渡。
第五條 成本價的構成,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房小我基礎設施建設費、管理費、貸款利息、稅金等7項因素。舊房的成本價按售房當年新房的成本價成新折扣計算,最長不超過30年;經過大修和設備更新的舊房,應按規(guī)定評估定價。
第六條 標準價按負擔價和抵交價之和測定。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積新房的負擔價,1994年應為所在城市以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雙職工年平均工資按本單位或當地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乘以2計算。抵交價按雙職工65年(男職工35年,女職工30年)內積累的由單位資助的住房公積金貼現(xiàn)值的80%計算。
舊房的負擔價按售房當年新房的負擔價成新折扣(折舊年限一般為50年)計算,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以30年計算;經過大修或設備更新的舊房,應按規(guī)定評估定價。舊房的抵交價可根據使用年限適當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價的80%。
標準價一年一定,新房負擔價與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的倍數要逐年提高,2000年以前達到3.5倍,加快標準價向成本價的過渡。
第七條 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每個職工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購房的面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單位規(guī)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標準執(zhí)行,超過標準的部分一律執(zhí)行市場價。
第八條 職工按規(guī)定的住房標準購買鐵路公有住房,可按政策給予以下折扣。
1.現(xiàn)住房折扣。鐵路職工在本單位購買已承租自住的公有住房,可適當給予不超過負擔價5%的折扣?,F(xiàn)住房折扣要逐年減少,2000年前全部取消。
2.工齡折扣。對購房職工在建立住房公積金以前的工作年限給予工齡折扣。每年工齡折扣的數額,按抵交價除以65年(男職工35年,女職工30年)計算。離退休職工購買房屋計算工齡折扣的時間,按國家規(guī)定的離退休年齡計算。
第九條 職工購買住房可一次付款,也可分期付款。
對一次付清購房款的職工,可給予一次性付款折扣,折扣率參考當地購房政策性貸款利率與銀行儲蓄存款利率的差額,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確定。
實行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不和低于實際售價的30%,分期付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分期付款的部分要按照政策性抵押貸款利率計收利息,單位不得貼息。
分期付款應借助金融機構解決,一般不應由職工單位負擔。要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資金,積極爭取委托指定辦理鐵路住房公積金存貸業(yè)務的專業(yè)銀行,向購房職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貸款。
第十條 職工以市場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可依法進入市場,按規(guī)定交納有關稅費后,收入歸個人所有。
第十一條 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進入市場,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規(guī)定交納有關稅費后,收入歸個人所有。
第十二條 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擁有部分產權,即占有權、使用權、有限收益權和處分權,可以繼承。產權比例按售房當年標準價占成本價的比重確定。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進入市場。同等條件下,原售房單位有優(yōu)先購買、租用權。如原售房單位已撤銷,上一級鐵路房產管理部門有優(yōu)先購買、租用權。售、租收入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規(guī)定交納有關稅費后,單位和個人按各自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三條 鐵路公有住房的出售凈收入,應堅持“資金自循環(huán)”原則,按住房產權關系納入鐵路住房周轉金,用于鐵路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嚴禁挪用。
第十四條 要堅持先評估、后出售的原則,出售公有住房應由售房單位委托有資格的房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或參與評估。要嚴格遵守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批準的售房價格標準,嚴禁低價出售公有住房。
第十五條 部屬各單位制定的售房實施辦法應征求所在地省級房改辦意見后,報部審批。各鐵路分局及同級公司制定的售房實施辦法需報上一級機構審批。并報部核備。
第十六條 各單位必須在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后,才能出售公有住房。
第十七條 要逐級建立售房的監(jiān)督檢查制度,及時糾正售房中的偏差。對不執(zhí)行國家和部的有關規(guī)定,低價售房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要追究現(xiàn)任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十八條 1995年1月1日以前出售的公有住房,一律按本辦法進行規(guī)范。已出售的公有住房要按當年的售價占成本價的比重,重新明確個人擁有的產權比例;經購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及利息后,產權歸個人所有。
第十九條 各單位原實行的出售公有住房的標準價、最低限價及其它優(yōu)惠辦法一律停止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部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實行。
鐵路公有住房售后維修養(yǎng)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公有住房售后維修養(yǎng)護管理,根據《鐵道部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辦法》和《建設部公有住宅售后維修養(yǎng)護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住房的自用部位是指戶門,戶窗,戶內的頂棚、內墻面、樓地面、非承重隔墻、隔扇及其它裝飾,自用陽臺、欄桿、扶手。
住房的自用設施設備是指戶內電器、自來水分戶表以內的管線及配件(包括分戶表)、衛(wèi)生器具和相關的下水管道。
住房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結構部位(包括樓蓋、樓板、屋頂、梁、柱、內外墻體和基礎等)、外墻面、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樓內自行車存車庫等。
住房的共用設施設備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郵政信箱、垃圾道、煙囪、供電干線、共用照明、天線、暖氣干線、供暖鍋爐房、高壓水泵房、消防設備和電梯等。
第三條 公有住房出售以后,由購房人承擔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yǎng)護。購房人可以自行維修養(yǎng)護,也可委托代修。
住房的共用單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由售房單位承擔維修養(yǎng)護,也可逐步由物業(yè)管理企業(yè)或社會化的房屋維修服務單位承擔維修養(yǎng)護。
住房建筑以外的公用設施(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糞池、室外泵房、綠化等)的維修養(yǎng)護,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條 建立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基金。維修基金由購房人按所購住房建筑面積向售房單位交納,其利息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不足時,由產權按各自占有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購房人負擔。
第五條 住房所有人和維修養(yǎng)護責任單位,要定期對住房的自用部位、自用設施設備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及時維修養(yǎng)護,保證房屋居住安全和設備的正常使用,并接受房地產管理部門的指導、監(jiān)督和管理。
第六條 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凡屬人為損壞的,由責任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七條 住房所有人不得擅自侵占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不得亂拆、亂改、亂建,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影響共用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自用設備。
第八條 公有住房出售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再動用公款裝修住房。
第九條 售房單位應切實加強公有住房的售后管理,改革現(xiàn)行的住房管理體制,發(fā)展社會化的房屋維修、管理市場。
第十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有住房售后維修養(yǎng)護管理。部屬各單位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本辦法由部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實行。
為您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