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4-11-25【標題】關于發(fā)布《鐵路經濟合同管理辦法》的通知【發(fā)文號】【失效時間】【頒布單位】鐵道部【法規(guī)來源】
【法規(guī)全文】
關于發(fā)布《鐵路經濟合同管理辦法》的通知
1994年11月25日,鐵道部
部屬各單位:
現將修訂的《鐵路經濟合同管理辦法》發(fā)給你們,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鐵路經濟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維護鐵路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強鐵路系統(tǒng)經濟合同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合同是指鐵路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之間及其與路外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簽訂的有關權利義務內容的協(xié)議。
第三條 各單位應當重視經濟合同管理工作,加強對經濟合同管理工作的領導,完善經濟合同管理制度,健全經濟合同管理機構,提高經濟合同管理水平。
第四條 各單位的計劃、經營、財務、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有權依照各自的職責對同級和下級單位簽訂的經濟合同進行檢查監(jiān)督,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經濟合同管理部門的職責
第五條 鐵道部政策法規(guī)司負責全路經濟合同歸口管理工作。其基本職責是:制定經濟合同管理規(guī)章制度;定期檢查經濟合同的執(zhí)行情況;參與重大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組織調解鐵路內部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之間的經濟合同糾紛;組織交流經濟合同管理經驗。
第六條 鐵路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法律事務機構為各單位的經濟合同管理部門,負責經濟合同的綜合管理工作;未設法律事務機構的,應指定一個部門負責經濟合同的歸口管理工作。經濟合同管理部門的職責為:
1、宣傳、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經濟合同及經濟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2、制定本單位經濟合同管理實施辦法,建立經濟合同管理制度,審核經濟合同,監(jiān)督經濟合同的履行,負責經濟合同管理日常工作;
3、參與本單位重大經濟合同的論證、起草、談判和簽訂工作;
4、統(tǒng)一管理本單位經濟合同專用章,建立經濟合同專用章使用制度;
5、協(xié)助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辦理授權委托手續(xù);
6、處理本單位內部的經濟合同糾紛,參與經濟糾紛案件的訴訟與非訴訟活動;
7、負責對本單位各部門和下屬單位專、兼職經濟合同管理人員的法律培訓,并對他們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業(yè)務指導;
8、建立經濟合同管理臺帳和統(tǒng)計制度,定期向本單位領導和上一級經濟合同管理部門報告經濟合同管理工作的情況及統(tǒng)計報表。
第七條 經濟合同管理人員應由熟悉業(yè)務,具有一定經營管理知識,經過法律培訓的專門人員擔任。
各單位要為經濟合同管理人員開展工作創(chuàng)造條件。要安排經濟合同管理人員參加各種形式的法律業(yè)務培訓,提高經濟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和管理水平。
第八條 經濟合同管理部門對同級和下級經濟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業(yè)務指導,有權對同級和下級單位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jiān)督。
第三章 經濟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九條 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法律、法規(gu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十條 訂立經濟合同應遵循平等互利、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
第十一條 各單位對外簽訂經濟合同應由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托授權的代理人進行。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代表單位簽訂合同。
代訂經濟合同,必須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證明,并根據授權范圍以委托人的名義簽訂,才對委托人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簽訂經濟合同前應詳細了解對方的主體資格、經營范圍、資信情況、履約能力。對方資信不明的,應要求對方提供有效擔保,并簽訂擔保合同,明確擔保責任。否則不能與之簽約。被保證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按照擔保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 經濟合同內容涉及單位內部不同部門的,主辦部門應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再行簽約;需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必須經過批準后,才能簽約。
第十四條 經濟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經濟合同文本,應當采用國家統(tǒng)一的標準文本;涉及鐵路專業(yè)的經濟合同文本,由部政策法規(guī)司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示范文本,以供有關單位參照執(zhí)行。
第十五條 簽訂經濟合同要做到內容合法可行,主要條款齊備,權利義務明確,雙方責任分明,文字表達準確。
第十六條 對簽訂數額巨大,涉及不動產,履行期限較長的經濟合同和簽訂法律有規(guī)定需要鑒證或公證的經濟合同,應當設立鑒證或公證條款。
第十七條 簽訂經濟合同后,應當全面履行。如果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遇有不可抗力等影響經濟合同履行時,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收集有關證據。
第四章 經濟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十八條 在經濟合同履行期間,依法需要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說明需要變更或者解除經濟合同的原因和答復的期限,以達成變更或者解除經濟合同協(xié)議。
第十九條 發(fā)現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經濟合同時,經辦人員除催促對方繼續(xù)履行外,應將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經濟合同的情況及時報主管領導和經濟合同管理機構。
第二十條 經濟合同訂立后,不得因承辦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
第二十一條 經濟合同管理部門和經濟合同管理人員應隨時監(jiān)督檢查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fā)現問題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第五章 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發(fā)生經濟合同糾紛后,簽訂經濟合同的部門或經辦人員應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并通報經濟合同管理部門。經濟合同管理部門處理經濟合同糾紛時,有關部門應給予協(xié)助。
第二十三條 發(fā)生經濟合同糾紛后,要先通過協(xié)商解決。屬于鐵路內部的糾紛,先由爭議雙方共同的主管單位的經濟合同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按法律規(guī)定程序辦理。經過經濟合同管理部門進行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制作調解書。有關單位應當執(zhí)行調解協(xié)議,拒不執(zhí)行的,主管單位領導可責成有關部門協(xié)助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與路外單位發(fā)生經濟合同糾紛的,需經仲裁或訴訟解決的,統(tǒng)一由經濟合同管理部門負責登記、審查和辦理授權委托手續(xù)。重大、比較復雜的經濟糾紛案件,應由法定代表人授權法律顧問進行代理。
第二十五條 發(fā)生經濟合同糾紛后,必須在訴訟、仲裁有效期內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
第六章 獎 懲
第二十六條 對在審核、簽訂、履行和管理經濟合同工作中成績顯著的,或避免和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有關人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 對于簽訂、履行和管理經濟合同工作中失職、瀆職或者玩忽職守,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以權謀私的人員,應視其情節(jié)輕重,追究其經濟責任、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部屬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政策法規(guī)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同時廢止鐵體法〔1991〕169號發(fā)布的《鐵路經濟合同管理暫行辦法》。
【法規(guī)全文】
關于發(fā)布《鐵路經濟合同管理辦法》的通知
鐵道部
關于發(fā)布《鐵路經濟合同管理辦法》的通知
1994年11月25日,鐵道部
部屬各單位:
現將修訂的《鐵路經濟合同管理辦法》發(fā)給你們,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鐵路經濟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維護鐵路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強鐵路系統(tǒng)經濟合同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合同是指鐵路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之間及其與路外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簽訂的有關權利義務內容的協(xié)議。
第三條 各單位應當重視經濟合同管理工作,加強對經濟合同管理工作的領導,完善經濟合同管理制度,健全經濟合同管理機構,提高經濟合同管理水平。
第四條 各單位的計劃、經營、財務、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有權依照各自的職責對同級和下級單位簽訂的經濟合同進行檢查監(jiān)督,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經濟合同管理部門的職責
第五條 鐵道部政策法規(guī)司負責全路經濟合同歸口管理工作。其基本職責是:制定經濟合同管理規(guī)章制度;定期檢查經濟合同的執(zhí)行情況;參與重大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組織調解鐵路內部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之間的經濟合同糾紛;組織交流經濟合同管理經驗。
第六條 鐵路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法律事務機構為各單位的經濟合同管理部門,負責經濟合同的綜合管理工作;未設法律事務機構的,應指定一個部門負責經濟合同的歸口管理工作。經濟合同管理部門的職責為:
1、宣傳、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經濟合同及經濟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2、制定本單位經濟合同管理實施辦法,建立經濟合同管理制度,審核經濟合同,監(jiān)督經濟合同的履行,負責經濟合同管理日常工作;
3、參與本單位重大經濟合同的論證、起草、談判和簽訂工作;
4、統(tǒng)一管理本單位經濟合同專用章,建立經濟合同專用章使用制度;
5、協(xié)助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辦理授權委托手續(xù);
6、處理本單位內部的經濟合同糾紛,參與經濟糾紛案件的訴訟與非訴訟活動;
7、負責對本單位各部門和下屬單位專、兼職經濟合同管理人員的法律培訓,并對他們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業(yè)務指導;
8、建立經濟合同管理臺帳和統(tǒng)計制度,定期向本單位領導和上一級經濟合同管理部門報告經濟合同管理工作的情況及統(tǒng)計報表。
第七條 經濟合同管理人員應由熟悉業(yè)務,具有一定經營管理知識,經過法律培訓的專門人員擔任。
各單位要為經濟合同管理人員開展工作創(chuàng)造條件。要安排經濟合同管理人員參加各種形式的法律業(yè)務培訓,提高經濟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和管理水平。
第八條 經濟合同管理部門對同級和下級經濟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業(yè)務指導,有權對同級和下級單位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jiān)督。
第三章 經濟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九條 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法律、法規(gu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十條 訂立經濟合同應遵循平等互利、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
第十一條 各單位對外簽訂經濟合同應由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托授權的代理人進行。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代表單位簽訂合同。
代訂經濟合同,必須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證明,并根據授權范圍以委托人的名義簽訂,才對委托人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簽訂經濟合同前應詳細了解對方的主體資格、經營范圍、資信情況、履約能力。對方資信不明的,應要求對方提供有效擔保,并簽訂擔保合同,明確擔保責任。否則不能與之簽約。被保證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按照擔保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 經濟合同內容涉及單位內部不同部門的,主辦部門應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再行簽約;需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必須經過批準后,才能簽約。
第十四條 經濟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經濟合同文本,應當采用國家統(tǒng)一的標準文本;涉及鐵路專業(yè)的經濟合同文本,由部政策法規(guī)司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示范文本,以供有關單位參照執(zhí)行。
第十五條 簽訂經濟合同要做到內容合法可行,主要條款齊備,權利義務明確,雙方責任分明,文字表達準確。
第十六條 對簽訂數額巨大,涉及不動產,履行期限較長的經濟合同和簽訂法律有規(guī)定需要鑒證或公證的經濟合同,應當設立鑒證或公證條款。
第十七條 簽訂經濟合同后,應當全面履行。如果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遇有不可抗力等影響經濟合同履行時,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收集有關證據。
第四章 經濟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十八條 在經濟合同履行期間,依法需要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說明需要變更或者解除經濟合同的原因和答復的期限,以達成變更或者解除經濟合同協(xié)議。
第十九條 發(fā)現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經濟合同時,經辦人員除催促對方繼續(xù)履行外,應將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經濟合同的情況及時報主管領導和經濟合同管理機構。
第二十條 經濟合同訂立后,不得因承辦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
第二十一條 經濟合同管理部門和經濟合同管理人員應隨時監(jiān)督檢查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fā)現問題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第五章 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發(fā)生經濟合同糾紛后,簽訂經濟合同的部門或經辦人員應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并通報經濟合同管理部門。經濟合同管理部門處理經濟合同糾紛時,有關部門應給予協(xié)助。
第二十三條 發(fā)生經濟合同糾紛后,要先通過協(xié)商解決。屬于鐵路內部的糾紛,先由爭議雙方共同的主管單位的經濟合同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按法律規(guī)定程序辦理。經過經濟合同管理部門進行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制作調解書。有關單位應當執(zhí)行調解協(xié)議,拒不執(zhí)行的,主管單位領導可責成有關部門協(xié)助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與路外單位發(fā)生經濟合同糾紛的,需經仲裁或訴訟解決的,統(tǒng)一由經濟合同管理部門負責登記、審查和辦理授權委托手續(xù)。重大、比較復雜的經濟糾紛案件,應由法定代表人授權法律顧問進行代理。
第二十五條 發(fā)生經濟合同糾紛后,必須在訴訟、仲裁有效期內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
第六章 獎 懲
第二十六條 對在審核、簽訂、履行和管理經濟合同工作中成績顯著的,或避免和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有關人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 對于簽訂、履行和管理經濟合同工作中失職、瀆職或者玩忽職守,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以權謀私的人員,應視其情節(jié)輕重,追究其經濟責任、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部屬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政策法規(guī)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同時廢止鐵體法〔1991〕169號發(fā)布的《鐵路經濟合同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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