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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車車輛設計生產維修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頒布時間】2005-4-1
【標題】鐵路機車車輛設計生產維修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發(fā)文號】鐵道部令第14號
【失效時間】2014-1-1
【頒布單位】鐵道部
【法規(guī)來源】http://www.china-mor.gov.cn/flfggz/tlgz_14ling.html
注:本法規(guī)2014-1-1已經被id440725法規(guī)廢止



【法規(guī)全文】

 

鐵路機車車輛設計生產維修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鐵路機車車輛設計生產維修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鐵道部


鐵路機車車輛設計生產維修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令

第14號


《鐵路機車車輛設計生產維修進口許可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3月29日鐵道部第三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劉志軍
二○○五年四月一日


鐵路機車車輛設計生產維修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鐵路機車車輛的管理,確保鐵路運輸安全,根據《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鐵路機車車輛包括進入中國鐵路使用的各類鐵路機車、車輛、動車組、軌道車、大型養(yǎng)路機械、救援車及其他自輪運轉特種設備。鐵道部應當制定并公布鐵路機車車輛類型目錄,并根據需要對目錄所列產品范圍適時進行調整。

第三條 設計、生產、維修或者進口新型的鐵路機車車輛,應當經鐵道部許可。設計出新型的機車車輛,應當通過技術鑒定并取得型號合格證;取得型號合格證的產品,在投入批量生產之前,應當取得生產許可證;從事機車車輛維修業(yè)務,應當取得維修合格證;進口新型的機車車輛,在正式簽訂供貨合同前,應當取得型號認可證。

第四條 設計、生產、維修或者進口新型的鐵路機車車輛應當符合國家產業(yè)發(fā)展政策、技術發(fā)展政策及鐵路裝備現代化的要求,符合鐵路用戶的需求。

第五條 取得型號合格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樣車技術條件、設計方案通過審查;

(二)關鍵部件和整車通過型式試驗;

(三)樣車運行考核、作業(yè)考核及解體檢查合格;

(四)樣車技術鑒定合格;

(五)申請人應有相應的專業(yè)設計技術人員,有完備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備的技術條件和保證設計制造的能力;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型號合格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樣車技術條件論證報告、設計方案;

(三)專業(yè)技術人員基本情況,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等資料;

(四)生產設備等設計制造能力的說明材料;

(五)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生產的產品原則上必須是取得型號合格證的產品(含通過樣車運行考核和作業(yè)考核及解體檢查,鐵道部批準生產的產品);

(二)機車車輛生產及技術準備報告通過審查;

(三)型式試驗合格(已取得型號合格證的產品除外);

(四)通過生產樣車的技術審查;

(五)申請人的主要管理人員應具備相應的生產管理能力和經驗;

(六)申請人應具有相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有完備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備的技術條件和保證持續(xù)批量制造的能力;

(七)申請人已生產的相關產品近3年內無嚴重質量不良記錄;

(八)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條 申請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型號合格證復印件或技術轉讓證明材料;

(三)鐵道部批準的定型圖紙;

(四)生產及技術準備報告;

(五)主要管理人員基本情況;

(六)專業(yè)技術人員基本情況,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等資料;

(七)生產設備等制造能力的說明材料;

(八)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九)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取得維修合格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通過擬維修型號的機車車輛維修技術準備報告審查;

(二)通過維修樣車的相關試驗;

(三)通過對該型號機車車輛的維修技術審查;

(四)申請人應具有相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有完備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備的技術條件和保證持續(xù)批量維修的能力;

(五)申請人已維修的相關產品近3年內無嚴重質量不良記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申請維修合格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擬維修型號的機車車輛維修技術準備報告;

(三)專業(yè)技術人員基本情況,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等資料;

(四)維修設備等證明維修能力的說明材料;

(五)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六)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取得型號認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對產品的研發(fā)、設計、生產制造、檢驗、技術支持和售后服務能滿足中國鐵路運輸需要和相關技術政策;

(二)申請人具有完備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管理制度;

(三)申請人具備完善的計量器具和檢驗手段,能保證產品的質量穩(wěn)定;

(四)具有相關產品的開發(fā)、生產、運用等良好業(yè)績;

(五)擬進口的新型機車車輛通過樣車技術審查;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型號認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關于產品的研發(fā)、設計、生產制造、檢驗、技術支持和售后服務能滿足中國鐵路運輸需要的論證報告;

(三)產品質量保證體系、管理制度等資料;

(四)相關產品的銷售記錄;

(五)產品的技術條件、技術標準和圖樣;

(六)能夠證明申請人合法身份的相關文件;

(七)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行政許可申請書應當采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鐵道部提供。

第十四條 鐵道部行政許可管理機構負責受理型號合格證、生產許可證、維修合格證、型號認可證的申請和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型號合格證的申請由鐵道部科技司會同運輸局負責審查,生產許可證、型號認可證的申請由鐵道部運輸局會同科技司負責審查,維修合格證的申請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審查。

第十五條 鐵道部受理型號合格證的申請后,應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樣車技術條件、設計方案可聘請專家評審。審查合格的,通知申請人進行關鍵部件、整車型式試驗,樣車運行考核、作業(yè)考核、解體檢查及相關技術鑒定。如有必要,在相關技術鑒定前可進行小批量試制擴大運行考核。鑒定合格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審查或鑒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說明理由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鐵道部受理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后,應及時對申請材料及生產現場進行審查,對機車車輛生產及技術準備報告可聘請專家評審。審查合格的,通知申請人進行型式試驗,并將相應結論提交鐵道部,由鐵道部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合格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審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說明理由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鐵道部受理維修合格證的申請后,應及時對申請材料及維修現場進行審查,對維修技術準備報告可聘請專家評審。審查合格的,通知申請人進行維修樣車的相關試驗,并將相應結論提交鐵道部,由鐵道部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合格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審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說明理由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鐵道部受理型號認可證的申請材料后,應及時對申請材料審查,并組織專家對樣車進行技術審查,必要時提前對生產企業(yè)進行現場審核。審查合格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審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說明理由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鐵道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鐵道部主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型式試驗、運行考核、專家評審及鑒定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條 鐵道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后,應當自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相應的許可證書。

第二十一條 行政許可證書應當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滿后,被許可人需要延續(xù)取得的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滿60日前向鐵道部提出延期申請。

第二十二條 在行政許可證書的有效期內,企業(yè)必須在使用說明書和產品合格證上標明行政許可證書的有效期和編號。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維修或者進口的鐵路機車車輛,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經過鐵道部驗收合格。

第二十四條 鐵道部應當加強對被許可人的監(jiān)督檢查。監(jiān)督檢查時被許可人應提交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被許可人生產、維修的機車車輛因質量原因發(fā)生重大、特大事故并造成嚴重后果的,鐵道部可視具體情況撤銷其許可證。被撤銷許可的,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行政許可。

第二十六條 被許可生產的機車車輛技術標準發(fā)生較大變化的,被許可人應重新申請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型式試驗,是指按標準對產品所做的技術性能檢驗;所稱運行考核,是指樣車在營業(yè)線路上通過走行里程所進行的耐久試驗。型式試驗、運行考核由鐵道部認可的專業(yè)技術機構實施。專業(yè)技術機構必須保證型式試驗、運行考核結果的真實性,對所作出的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專業(yè)技術機構對獲悉的技術資料,應當遵守保密規(guī)定,不得利用獲悉的保密技術資料從事相應的設計、制造、維修工作,不得與申請人有關聯關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通過鐵道部鑒定定型的鐵路機車車輛可申請補發(fā)型號合格證書;已通過鐵道部批準、現正在生產和維修鐵路機車車輛的企業(yè),可申請補發(fā)相應許可證書。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鐵路機車車輛類型目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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