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魯興勇散文選登(86)

——工程建設領域使用農民工現狀與思考
隨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不斷完善,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已成為新形勢下治國理政的一項重要工作,亦是中央各大型建筑施工企業(yè)綜合管理工作的重點,更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主體。因此,抓好工程建設領域對農民工的使用與管理,也就從源頭上遏制住了不和諧、不穩(wěn)定的因素,減少群體性上訪與突發(fā)事件的發(fā)生率。
我們黨和政府歷來高度重視勞動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在十六屆六中全會決定里面第一次將發(fā)展和諧勞動關系寫進中央文件。胡錦濤總書記在2010年全國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表彰大會上指出:“要切實發(fā)展和諧勞動關系,建立健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完善勞動保護機制,讓廣大勞動群眾實現體面勞動。”十七大又進一步強調科學發(fā)展觀的第一要義是發(fā)展,前提是社會和諧穩(wěn)定。
協調好勞動關系,特別是國有大型建筑施工企業(yè)在使用大量農民時引起的勞動糾紛,要將這些問題處理得當,辦成“三贏”結局。既讓用人單位受到監(jiān)督,又能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特別是要維護好黨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和黨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是重中之重。
一、現狀

目前對農民工的使用與管理,普遍存在重使用輕視管理的現象。多是以口頭協議來替代勞動合同,而農民工為了圖省事和養(yǎng)家糊口,只好忍氣吞聲,一旦發(fā)生糾紛,這些農民工就無法證明與企業(yè)間的勞動用工關系,陷入無法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的尷尬境地。尤其是一些無資質的二級包工頭,利用農民工的求職心切,采取“一拖二賴三逃”的辦法,惡意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由此引起爭議較為多見。
也有部分農民工,自己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怕簽了合同后就要屬用工單位的約束,自己一旦發(fā)生違章作業(yè)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時,就可以否認雙方的勞動用工關系,則可以逃避法律責任,躲避賠償。更有個別勞動者本身就心存不良,以獲得雙倍工資賠償為目的,惡意不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二、思考
農民工作為社會經濟鏈條中最底層的勞動者,而且又是一個最龐大的勞動群體,他們的合法權益和利益是否得到保障,直接關系到我們黨的執(zhí)政基礎。早在兩千多年前的先賢孔子說過:“聞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蓋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新形勢下的勞動關系可以說是現代社會是否和諧的晴雨表、風向標,沒有勞動關系的和諧就沒有社會的和諧。從一定意義上講,勞動關系究其本質是一種利益關系,勞動關系和諧了,農民工的根本利益就有保障,企業(yè)才能健康發(fā)展,社會經濟才能穩(wěn)步前進。因此,筆者認為應該著重從如下幾個方面引起重視:
一是應將農民工納入員工化管理:近年來,隨著勞動保障部門工作力度的不斷加大,以及社會宣傳的不斷深入,企業(yè)和勞動者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都普遍增強,勞動用工關系逐漸步入自覺化、規(guī)范化、法律化的道路。有些經濟效益好的建筑施工企業(yè),能自覺為農民工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修建有標準的集體宿舍等,由此穩(wěn)定了部分農民工隊伍,每年的流動量只在10%左右。
二是應多方協作提升農民工勞動素質:勞務輸出地政府應當建立利益共同體觀念,加強對農民工的基礎知識培訓;用工企業(yè)也應強化責任感,把好崗前培訓關;農民工個體也要有與企業(yè)共榮辱的思想,積極參加培訓,掌握新技能,提高職業(yè)素養(yǎng),恪守職業(yè)道德。做到依法維權,善于用法律的手段來保護自身利益,從而維護社會穩(wěn)定。如筆者所在的佛山市華陽特大橋項目部,在工程項目開工前進行的安全教育培訓班上,就同時進行了《廣東省建筑工人施工安全維權》教育,就很受農民工歡迎,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三是應建立起長效的勞動監(jiān)督機制:貫徹落實好國家相關部門《關于建立長效機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通知》的精神,真正從源頭上解決工程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加大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的監(jiān)管力度,嚴格把好施工許可證發(fā)放關,嚴禁出現建筑施工企業(yè)未交納工資支付保障金就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情況出現,促進建筑企業(yè)規(guī)范施工和規(guī)范用工行為。

(本文2011-08-20發(fā)表于中直黨建-思想漫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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